第一,如果您决定休或休了产前假15天,则您的产假至少有112天(即:98+14=112天);第二,如果您不休产前假,则您的产假至少有97天(即:98-15+14=97天);第三,如果您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述两种情况都再增加产假20天,即分别是132天和117天;第四,如果您分娩的过程中出现难产,则增加产假15天;第五,如果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附: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文: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 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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