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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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拿出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与出租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及证明自己已经占有使用该不动产,向人民法院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
处理承租人不交房租如下:出租人可以先行催缴、扣取押金,扣取的数额应相当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经催缴通知承租人仍未缴纳房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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