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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股权转让限制如下: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全体股东同意;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和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外资股权转让后,外资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全体股东同意; 2、企业原审批机关核准; 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全部转让除外); 7、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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