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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2023-08-16 18: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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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6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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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股权转让限制如下: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全体股东同意;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和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外资股权转让后,外资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全体股东同意; 2、企业原审批机关核准; 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全部转让除外); 7、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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