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
优先购买权。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7、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