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注意,不是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但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现单位要辞退你,你可以根据与医院签订的协议要求医院给予相应待遇,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粤劳仲函[2009]1号《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也明确说明,即:“……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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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退休人员返聘是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如果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了。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这些特殊的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法律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主动给予这些劳动者相关的待遇,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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