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大量离职,就通常有原因的,但是因人而异。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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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解散。
劳动者因为身体的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只要是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报告的,即可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根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的劳动者,则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也可以先去医院开具身体状况不适合工作的证明材料,然后连同辞职报告一同递交给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批准,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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