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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赔偿的若干规定

2023-03-24 15: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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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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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 (四)、 (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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