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劳务派遣工根本不是国税局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国税局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2、国税局的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才能录用,即逢进必考。所以,劳务派遣工只能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序列,不存在转正的可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针对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用人单位是国税还是地税,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被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指的接受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原则基本是一致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同时为其建立社保关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是五险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但由于社保政策主要以地方立法为准,一些城市一般将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作为本市居民特有险种,而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无法享受,因此,当地的社保政策一般允许企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三险。所以,我国的社保从各地社保立法的角度出发,基本是五险和三险两种。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