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针对我买的期房,已经支付了定金,不能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只签协议有无保障?,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签订《居间合同》并支付定金后,由于双方无法就房屋买卖涉及的具体问题达成一致的,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合同双方对此并不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当退还定金。
期房能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的买卖合同实际上也属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只不过该商品房是未完成建设的商品房。但是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即买卖期房的合同),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会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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