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生的纠纷。职工对企业给予的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的规定发生的纠纷。国家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职工对用人单位执行上述规定的做法有不同意见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调解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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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出现后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本单位的工会或本单位内部所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直至达成和解协议。 二、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此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提起仲裁申请。 三、诉讼。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有:与对方协商解决、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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