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购买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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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未给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未给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未购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 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 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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