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购买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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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员工调岗,员工不同意辞职可以要求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让员工调岗属于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一致之后可以变更。如果公司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将员工调离岗位的,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所以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为此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辞职后工资长时间没有结算可以要求补偿。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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