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了调解原则上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出国的、患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离与不离的书面意见。将调解作为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基于身份关系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但达成调解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自愿、合法。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若一方不自愿,则没有调解的余地。合法不要求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当然,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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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离婚档案需要如下的手续: 1、本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作出准许调取的书面决定。
调取离婚档案所需的手续是: 1、先由本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 3、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准许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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