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了调解原则上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出国的、患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离与不离的书面意见。将调解作为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基于身份关系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但达成调解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自愿、合法。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若一方不自愿,则没有调解的余地。合法不要求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当然,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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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离婚赔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3、另一方没有过错。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立案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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