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特别提示买受人,其二手房买卖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侵害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以《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为例,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3)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4)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A、外国人;B、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C、港澳台地区居民;D、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应告知当事人:按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领证时权利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及受理时的收件收据(原件),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4、代办登记代办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手续,要取得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如果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按有关规定委托书还需公证。要认真审核上述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在买卖合同签署后15日内及时办理。对原件要妥善保管,办理完毕要及时归还当事人,以免丢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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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下: 1、卖方需要面临合同宣告无效的风险; 2、存在无法全额收回房款的风险; 3、买方需要面临无法取得高额贷款的风险。
一、合同无效的风险。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的效力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进行备案的“阳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阴合同”双方签订的目的为获取高额贷款或者降低税费很可能也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基于前面这一点来看,阴阳合同存在着被认定无效的而导致双方交易不能进行的风险。 二、买方不全额支付房款,卖家追诉难。如果为逃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此时如果买方借机只依据备案的低价合同进行付款,虽然卖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买家按照“阴合同”支付房款,但是可能会面临高额的诉讼成本和消耗大量的精力。 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风险。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是偷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少缴的税款,并且处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在房屋买卖领域,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阴阳合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虚高房价,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以此来达到多申请贷款从而减少首期款的目的; 另一种就是压低房价,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从而达到逃税或规避限价等目的。 一般情况下,“阴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于“阳合同”,虽然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由于其中价格条款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故“阳合同”中价格相关条款应为无效,同时“阳合同”其他不涉及价格的条款依旧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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