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书面的形式,正是为了登记备案和过户之用。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备案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如果,将登记备案看成是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一部分后,任一方以合同没有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只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即只能返还已经给付的价款,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外,无法弥补受害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将登记备案不当成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时,预售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时,受害方不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显然,这赋予了受害方更大的自主权。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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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登记备案和房屋的预告登记不是一个意思。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指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是买卖双方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对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有三: (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只要预售房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就应当确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应当从其约定; (3)尽管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虽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排除对该要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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