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条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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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丧失某种专业资格的。
当事人要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应当与法律的规定一致,即需要约定为下列情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因劳动者死亡而终止;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责令关闭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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