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和户口相关的问题,具体入戏: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如果有户口在该房屋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该房屋所属户口(包括空挂户口)迁出,应该构成违约,法院会予支持。但因为卖方不知有前任业主的亲戚的户口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有意为之,所以违约责任要轻些。 2、根据公安部《实有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现行房产一户只能迁移一户户口,目前该房屋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把落在该房屋的其它人户口迁移走。 3、户口请求诉讼是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受理。 4、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的约定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可以双方商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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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需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所以,如果是基于诉讼离婚,对方不愿意给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如果是协议离婚,对方不给户口簿,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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