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和户口相关的问题,具体入戏: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如果有户口在该房屋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该房屋所属户口(包括空挂户口)迁出,应该构成违约,法院会予支持。但因为卖方不知有前任业主的亲戚的户口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有意为之,所以违约责任要轻些。 2、根据公安部《实有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现行房产一户只能迁移一户户口,目前该房屋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把落在该房屋的其它人户口迁移走。 3、户口请求诉讼是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受理。 4、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的约定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可以双方商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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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户口未迁出如果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类型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哥哥把房子卖了想把户口落到弟弟的户口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关于户口投靠规定如下:一般来说,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互投靠;当事人必须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才能迁入户口;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以亲戚投靠的方式进行户口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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