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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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赔偿劳动者。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约,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算,但是不需要给予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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