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一)制定本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二)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管制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管制单位的管制岗位培训教材;(四)选拔、聘任、培训本管制单位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对受训人作出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的决定;(六)监督检查本管制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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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这个刑罚意味着: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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