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林地使用权属农户,家庭是自留山使用的基本单位,农户家庭成员的增减,不影响农户“现任”成员继续行使本户自留山使用权。 3、自留山上的林木属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死亡时,自留山的使用权不属继承范围,其经营的自留山林木,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4、当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消失,最后一名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或死亡,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好其经营成果的补偿后,可以收回自留山使用权。自留山使用权登记申请,由人民政府受理;自留山林木继承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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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所有,私人不得拍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只有国家才能发包矿山,发包矿山的收益归国家所有,而承包矿山产生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因此,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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