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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离婚诉讼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离婚诉讼哪些情形是不适用

2022-03-25 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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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5 回复

专业分析:

不能适用离婚诉讼简易程序的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你要起诉离婚,可是你的丈夫下落不明所以是不可以适用离婚诉讼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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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被告在起诉时没有明确下落的、重审、再审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等;在刑事诉讼中,不适用建议程序的情形有被告人有特殊情况比如聋哑人、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社会影响大等;行政法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重审、再审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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