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有以下情形: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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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被告在起诉时没有明确下落的、重审、再审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等;在刑事诉讼中,不适用建议程序的情形有被告人有特殊情况比如聋哑人、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社会影响大等;行政法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重审、再审案件等。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不符合民诉法142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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