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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对债务的加入

2022-04-08 21: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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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8 回复

专业分析:

所谓担保是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不存在担保已到期的债务,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承担担保没有意义,此时的担保可以说的是债务加入。(最高院判例意见: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性质上应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这种情况下尽管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性质上不宜认定其为保证,而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此批复具有矛盾之处,但毕竟没有废止,仍然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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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要求债务加入意思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但同时也不能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要求增加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是新债务人承担责任程度不同: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则应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被免除,债权人只得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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