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病假期限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病假期间待遇为基本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然后是病假工资问题。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同时,“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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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是: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期间,由于劳动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能义务,因此工资并非按实计发,采取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员工的工龄进行计算:员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员工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发放;员工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上面所讲的都是连续工龄而不是累计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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