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支付金额低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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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拖欠工资的规定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意思就是,工资的给付应该按照签订的合同,每个月按时,并且数额要足够的给付工资,没有正当理由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
劳动法中关于拖欠工资的规定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意思就是,工资的给付应该按照签订的合同,每个月按时,并且数额要足够的给付工资,没有正当理由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在工资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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