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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需要写明的内容有: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买卖合同应当这样写才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标的物的名称;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的质量是怎样的;合同的价款,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其他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的事项;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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