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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需要写明的内容有: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订立合同对房屋坐落、面积、年限、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内容作出约定。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房屋的基本情况描述。 3、房屋面积的约定。 4、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性质即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使用年限等情况。 5、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及交付期限。 6、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事项。 8、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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