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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某远等69名职工劳动仲裁时间过晚的后果

2020-04-02 17: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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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02 回复

专业分析:

尽管如此,王某远等69名职工还是取得了劳动仲裁部门的前置手续。 2004年3月,吴忠市利通区法院在证实了“王某远等5人”系笔误后,一审判决黄河公司支付69名职工各项劳动债权77.6万元。王某远等职工和黄河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忠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依据对仲裁员的询问笔录确认“王某远等5人”系笔误,应为“王某远等5位职工代表”。对于仲裁法律文书存在的笔误,应由仲裁委采用合法有效方式补正。法院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对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与提起诉讼的原告人审查不当,违反了法定程序,终审裁定撤销了利通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3月,原吴忠市利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对其《不予受理通知书》中的笔误“王某远等5人”补正为“王某远等5人为代表的69名申诉人”,其不予受理理由补正为“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利通区法院2006年9月对此案审理认为,王某远等职工在黄河公司处于停产状况下,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停产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却直到2002年1月才申请仲裁,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书系更正笔误的仲裁决定书,因当事人的申请补正期限已超过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的法律规定,且该仲裁决定书形式要件不合法,属于无效仲裁决定书。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吴忠市利通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王某远等职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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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后果是: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张宗垚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对于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天起,超过一年没有申请劳动仲裁的。如果对方的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其仲裁请求没有办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但是如果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的一年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了权利,那么一年时效期间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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