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拖欠工资的赔偿标准是要根据拖欠工资的性质分情况而定的。如果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那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劳动报酬,并且再发劳动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给劳动者;如果是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该按照工资的最低标准支付差额;如果是不支付的,那么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人民法院将会对其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般拖欠工资的话,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出示自己已经支付过工资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法出示这些证据,那么就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工资,也就是拖欠工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