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程序为
1、受理:申请人提交
仲裁申请材料,其中包括
仲裁申请书(按照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申请书文本格式填写)、申请人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返给申请人)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资质证明、与申请仲裁相关的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范围并在时效内的,
仲裁委员会予以立案,并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立案:仲裁委对已决定立案的仲裁案件,进行案件编号、组建仲裁庭、确定仲裁庭人员。
3、送达:立案后,仲裁委将应诉材料(申请人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的申请书副本、案件证据材料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答辩通知书)在5日内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进行答辩(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后,在5日内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同时,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