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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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减刑程序大概如下:由服刑人员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减刑建议,申请减刑。在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请相关法院依法裁定。最后无论依照法律是否减刑,都应该将结果在服刑人员中公开。人民法院在裁定是否减刑时,应该组成合议庭决定。
服刑人员应该减刑的时候有:阻止他人犯罪;检举经查证属实的犯罪活动;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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