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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立功、检举等加以衡量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裁决。在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刑时间不超过总刑期的一半,每年可以减刑一次。 (一)一般立功的情况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重大立功的情况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
服刑人员可以减刑的条件是什么?1、《》第78条规定:被判处、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2、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保证正确适用,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适用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对于被判处缓期执行和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包括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被宣告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以及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6、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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