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方或双方具有我国国籍,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要经得我国法律承认的,中国籍当事人须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符合规定的,法院将予以承认;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指出,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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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承认的情形是: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2、外国法院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 3、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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