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流程分为申报、受理、认定、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五个步骤,具体如下: (一)申报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三)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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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受伤,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员工本人是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2、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员工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用劳动合同,工作证可作为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可以确定工伤赔偿的项目和工伤赔偿标准,可以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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