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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由此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如果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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