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果是盗用、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行为。
2、持卡人是故意不还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意识上的不愿意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这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关键。
3、恶意透支包括超过规定透支额度的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以及经过催收仍然不还款三种情况。其中透支额度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个人信用担保短期贷款数额。对于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还款期限进行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