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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信用卡恶意透支怎么办

2021-10-22
1、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款,二是三个多月没有偿还债务。其中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和其他催款文件,所以排除了没有按还的行为。持卡人未收到相关通知和文件,过了一定期限未归还的,不是恶意透支。2、由于恶意透支这类信用卡诈骗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才是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在这次司法解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6种情况。例如,知道无法偿还,大量不偿还的浪费不偿还的借款后隐藏起来,改变通信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缴等。这些情况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3、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金额,恶意透支的金额是指拒绝偿还未偿还的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征收的费用。3、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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