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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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为: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以下四项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加重处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如下:殴打他人手段恶劣;使用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殴打多人;殴打弱势群体;殴打他人,造成轻伤;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再次随意殴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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