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如下:
(1)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
(2)使用凶器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不同的人;
(4)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处罚一次,再次随意殴人的;
(5)一次殴打多人的;
(6)殴打弱势群体的;
(7)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
(8)随意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9)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的;
(10)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的,或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殴人,或在公共场所殴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