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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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单位,即本级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询问的对象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相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质询案一经成立,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在人大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答复;而询问是被询问机关派人到会,随问随答。
人大质询是人民代表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失职的纠察和问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人大质询是人大代表监督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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