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的意见指出,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对于社会上的散居孤儿,则可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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