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第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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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外,只需按照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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