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已于10年前去世,在天河区遗留一套,未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现房产证仍为父亲姓名,本人一直实际居住和使用,有煤气、水电缴费单据为证,但无迁移户口到此。最近法院下达判决书,此房产由本人及另一亲属共同继承。本人及本人的女儿户口在越秀区,因女儿升中,急需把女儿和本人户口迁移到天河区上述房产,该房产现为空户。由于办理继承重新出具产权为本人的房产证耗时甚久,必定不能及时办理女儿的升中报名手续。法院判决我继承房产的判决书是否可作为"合法的房产证明"以办理户口迁移,如果贵局认为不足为凭,请问有什么依据?另贵局要求必须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在何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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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的房子,继承问题的具体解决途径如下:如果父亲是留有遗嘱的,那么按照父亲的遗嘱来继承房子;如果父亲没有遗嘱,那么先将房子的产权进行分割,50%属于母亲,剩下的50%再依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
父亲去世了房子的继承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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