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同时,《旅行法》还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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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协调,当发生旅游被骗购物时,可以先和旅行社进行交涉,共同协商解决途径。 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也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三)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五)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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