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同时,《旅行法》还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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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不满意旅行社的维权方式: 1、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协商; 2、旅游者可以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旅游者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旅游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旅游纠纷案例的维权: 1、旅游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 2、违反合同减少旅游项目要赔偿。 3、未尽保障义务旅游者受损要赔。 4、最高法院明确旅游者个人诉讼权利。 5、代管行李等四种情况不赔偿。 6、拒绝购物增收费用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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