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同时,《旅行法》还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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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被骗购物维权的方式有: 1、可以先和旅行社进行交涉,共同协商解决途径; 2、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被骗的情形,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或报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或按照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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