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份,建筑监察人员检查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路的一房地产项目,协调处理工程款纠纷问题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个人。随后,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与自然人肖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肖某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了肖某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另承包合同内容显示,肖某交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60万元,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水岸明珠工程A、B、C三栋、裙楼和地下室的土建及水电防雷等工程,该工程建筑面积是31870平方米,合同价款约2966万元。证明合同约定将工程整体转包给肖某个人。 综上,该公司不履行施工管理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点评违法转包工程无非为一个“利”字。建筑公司将工程包给大包工头,大包工头包给小包工头。而工人干完活要工资时,往往是层层推诿,甚至某一环节的包工头“人间蒸发”,这都给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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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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