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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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在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合同就是有效的。
只要通过合法方式,合法程序订立且主体内容合法的房产买卖合同,哪怕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将来可能取得产权证的都是有效的。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分析一下。 一、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产权证,致使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产权证的,致使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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